(2017)陕0827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某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小某之父。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李小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再次兑现申请执行人11660元(包括6个月的抚养费5400元、违约金56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元和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9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表示,本次申请的剩余债权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586.4元,双方约定,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米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米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