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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保生、张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保生,张树英,许加利,徐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保生,男,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张树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加利,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徐蕾,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执行人丁保生、张树英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许加利的银行存款6474.48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