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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启涛与陈红、陈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693号原告:刘启涛,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陈红,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庆街15号2单元3楼1门。被告:陈亮,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庆街15号2单元3楼1门。被告:祁燕,女,汉族,19859年2月18日生,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庆街15号2单元3楼1门。本院在审理刘启涛与被告陈红、陈亮、祁燕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启涛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