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树群、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群,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柱忠,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树群,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C栋602号,注册号:450000200032780。法定代表人党柱忠。被执行人党柱忠,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宗,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陈树群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柱忠、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柱忠、韦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被告党柱忠、韦宗向原告陈树群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广西桂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柱忠、韦宗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柱忠、韦宗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及利息,如不履行,则恢复案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柱忠、韦宗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