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梁平县双桂街道凉水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5160117R。法定代表人刘国礼,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梁平县梁山街道顺城街12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5043B。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5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5执7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