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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志江、贾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江,贾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24号申请人:石志江,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贾肖肖,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保全申请人石志江与被申请人贾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