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茂川申请执行张明、杨晓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川,张明,杨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茂川,男,生于1956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明,男,生于1959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杨晓玉,女,生于1960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房产于诉讼保全过程中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杨晓玉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汇丰路北段水岸花都9栋1跃21号房屋、中坝镇东大街198号1栋1单元5楼10号房屋,查封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两套房产属于轮侯查封,且该两套房产属于抵押财产,不能处置。2017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晓玉名下川BE50**号骐达牌汽车,张明名下川BJC2**号菲亚特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因没能扣押到该车辆,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于2017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晓玉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现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154820元(含借款本金1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4820元,未含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078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需要对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