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天灵与杨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灵,杨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9号原告:张天灵,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俊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后提出的诉讼费减、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天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