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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马国庆,刘敏,马国栋,赵宝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3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刘大钊,行长。被申请人: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国庆,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马国庆,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刘敏,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马国栋,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赵宝珍,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马国庆、刘敏、马国栋、赵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富恒包装有限公司、马国庆、刘敏、马国栋、赵宝珍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铁路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文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