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纪玉全、姜传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全,姜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879号被执行人:纪玉全,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传明,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纪玉全、姜传明(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纪玉全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姜传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纪玉全、姜传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2879号执行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新田审判员  高玉滨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