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云涛与曾祥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涛,曾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郭云涛,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公民身份证号42011119760311503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竹根滩镇夫耳堤村5组。被执行人:曾祥虎,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6206120879,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辉煌居委会6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云涛与被执行人曾祥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祥虎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云涛人民币16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曾祥虎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执8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