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玥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黄金钻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玥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黄金钻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玥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6235065N。法定代表人:何帆。被执行人:绵阳市黄金钻酒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红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91841858。法定代表人:李孝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华玥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黄金钻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玥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