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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振义与孙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义,孙立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232号原告:刘振义,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孙立波,男,汉族,50多岁,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刘振义与被告孙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振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义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安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