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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才诉被告张佩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才,张佩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20号原告:杨景才,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佩佩,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景才诉被告张佩佩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景才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景才负担。审判员  任耿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