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褚长勇与刘善强、德州金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长勇,刘善强,德州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802号原告:褚长勇,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善强,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德州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尹春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孙传鲲,该公司经理。原告褚长勇与被告刘善强、德州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褚长勇负担。审判员 史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