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宏意申请执行白世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宏意,白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何宏意(又名何宏义),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郝家尧村村民,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郝家尧村。委托代理人翁海清,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郝家尧村村民,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郝家尧村。被执行人白世和,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统计局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本院在执行何宏意申请执行白世和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宏意称与被执行人白世和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宏意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世和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