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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缪某与潘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潘某,王某,安庆市开发区和家房产信息经营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55号原告:缪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潘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某,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和家房产信息经营部,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2#105#门面。经营者:江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潘某、王某、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和家房产信息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某、王某、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和家房产信息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本国撤回对被告潘某、王某、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和家房产信息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胡建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