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晓玲,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玲,女,1973年10月8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杨俊,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李晓玲与被申请人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666号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了(2016)川民申291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玲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李晓玲从1994年开始在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代课到2O15年3月被学校解聘,作为学校的临时代课教师,其性质是临时合同工人,是学校聘任的没有固定合同期限的临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代课教师被解聘后未予补偿产生的争议就是劳动争议。原审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错误。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妥善解决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代课教师被解聘后的补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该规定同样可以对李晓玲被解聘后没有得到补偿所产生的争议定性为劳动争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晓玲系被申请人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的代课教师,在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管理下从事教学工作,并领取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李晓玲主张与通江县陈河乡中心小学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666号民事裁定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伯梅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世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