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英与张世春、粟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张世春,粟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49号原告:王英,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世春,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粟时辉,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王英与被告张世春、粟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