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臧俊起、车永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俊起,车永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臧俊起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车永恩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臧俊起与被执行人车永恩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10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车永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