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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薛静、高栓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薛静,高栓勇,高小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443号申请人高薛静,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高栓勇,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高小林,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高薛静诉申请人高栓勇、申请人高小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薛静诉申请人高栓勇、申请人高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申请人高小林已支付的135000元为拆迁补偿款,下余拆迁款9392.14元由申请人高栓勇、高小林于2017年9月12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高薛静。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