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金涛涛、金卫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金涛涛,金卫涛,金大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男,系该行行长。被告金涛涛,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金卫涛,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金大雨,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金涛涛、金卫涛、金大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金涛涛、金卫涛、金大雨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