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德伟诉荣县长山镇蔡成贵汽车轮胎修补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伟,荣县长山镇蔡成贵汽车轮胎修补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493号原告:王德伟,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长山镇蔡成贵汽车轮胎修补店,住所地:四川省荣县。经营者:蔡成贵,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祥,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伟与被告荣县长山镇蔡成贵汽车轮胎修补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世杰审 判 员 罗浩伦人民陪审员 张久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