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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黎明与谢玉贤、林开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黎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谢玉贤,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开宗,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黎明与被执行人谢玉贤、林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谢玉贤、林开宗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何黎明以被执行人谢玉贤、林开宗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玉贤、林开宗银行账户的冻结;二、(2017)闽0304执1241号执行案件结案;三、将谢玉贤、林开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