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武德贤、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德贤,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779413,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被执行人武德贤,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514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骆山。法定代表人:武德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537479Y,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耀华街道金尧路19号翠林山庄01幢门面房。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德贤、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武德贤、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武德贤、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南京鲁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区新尧路16号新城佳圆01幢3单元405室不动产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