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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进与曾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进,曾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76号申请人:何进,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1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碑中街43号。被申请人:曾小玲,女,汉族。申请人何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小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何思贤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号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119.57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小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思贤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号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XXXXXXX**号),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担保人何思贤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何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