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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李江、汪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李江,汪国娟,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5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4216D。法定代表人:岳一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东,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汪国娟,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工业园区文苑路1号底层。组织机构代码330000400001777。法定代表人:陈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逸,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李江、汪国娟、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江、汪国娟、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