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明月、亚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月,亚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92号申请人朱明月,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花园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朱明月申请执行亚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在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亚大怡景花园22#楼1061号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在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亚大怡景花园22#楼1061号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