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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如兴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937号罪犯林如兴,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如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962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如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如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如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如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诈骗金额大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如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