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志容与冉茂渝唐梁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容,唐梁,冉茂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容,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唐梁,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冉茂渝,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梁志容与唐梁、冉茂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存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