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8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单虹,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周宁,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单虹与被申请人周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津0103执保字754号执行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周宁价值204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单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