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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洪宝与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宝,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25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宝,女,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开发区路9号。法定代表人戴志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洪宝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4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给付周洪宝人民币7200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履行。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周洪宝已预交,由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直接给付周洪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72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但因查找不着,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若干进行了评估拍卖,扣除银行抵押金额外,本案可分配2126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戴志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未履行;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099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拘留决定书、收条、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4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