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宫成、鲍爱娣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宫成,鲍爱娣,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967号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苏圃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99590。法定代表人:衷俊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芊,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612990。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勇,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3110062。被告:宫成,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鲍爱娣,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北)1栋13层1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405018。法定代表人:殷新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成、鲍爱娣、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70元。审 判 长 许 群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