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1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瑞金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国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国强,金燕,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海,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国强,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金燕,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庆海,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国强、金燕、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海、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瑞金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国强、金燕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赔偿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律师费8万元、承担诉讼费112562元;被执行人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海对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赔偿款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将本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分别签收了上述文书。2、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邹国强、金燕名下均有少量银行存款,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海、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吴庆海名下有车辆信息。3、2016年8月31日,申请人瑞金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位于赣州市××××区黄金大道北面博德山庄一期东侧土地使用权[赣市章国用(2014)第0140号]交本院处置,所得价款用于归还本案部分标的款;申请人同意放弃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9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暂缓对吴庆海、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4、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到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国强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大道××号(华发新城)41-61栋地下停车库A库A223(产权证号:01××51)、位于珠海市××大道××房(产权证号:C3××50)、位于珠海市香××区××头海滨新村××楼D(产权证号:1627710)三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燕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栋(产权证号:01××97)、位于珠海市香××区××单元××房(产权证号:C0××63)二处房产。并已裁定进行拍卖。5、2017年1月20日,申请人、被执行人赣州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国强、江西祉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位于赣州市××××区黄金大道北面博德山庄一期东侧土地使用权[赣市章国用(2014)第0140号]作价2037.10万元,抵偿给曾明,该价款中1000万元用于归还本案标的款,另款用于归还另案标的款。2017年3月17日,申请人领取了标的款1000万元。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国强、金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邹国强、金燕在珠海的不动产,因均有抵押,且财产在外地,因此,申请人口头向本院要求暂缓进行拍卖。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