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玉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麦娣,苏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550号自诉人苏麦娣,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人苏玉珍,女,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苏麦娣以被告人苏玉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自诉人苏麦娣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苏麦娣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苏麦娣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