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马庆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马庆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04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423654-7,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奎学,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庆开,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我院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2016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峄城区榴园镇前光庄村集体土地7310平方米建设秸秆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4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310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193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4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庆开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4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219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对被执行人马庆开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19300元。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交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裕庆审 判 员 杨冬英人民陪审员 张敬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