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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建良、赵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良,赵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魏建良,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玥,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关于魏建良与赵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玥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建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玥名下的房管局、银行存款和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赵玥长期下落不明,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故此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连英执行员  杨海军执行员  韩青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一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