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春纳与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纳,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2558号原告孟春纳,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福,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叶县。系原告孟春纳之父。特别授权。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叶县广安路南段圣卓河滨花园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52049967T。法定代表人:侯小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孟春纳与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春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由审判员蔡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春纳的委托代理人孟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春纳诉称:2015年原告孟春纳给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安装空调,货款价值共计70490元。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后,下欠40490元未支付。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因当时没钱,于2016年10月27日给原告孟春纳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孟春纳多次催要,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一直不予给付。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春纳给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安装空调,货款价值共计70490元。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后,仍欠40490元未予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孟春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夜宴工程机清单复印件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孟春纳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原告给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安装空调,货款价值共计70490元。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后,仍欠40490元至今未予支付。故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对下余货款40490元负有的义务。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春纳货款40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叶县夜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昆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明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