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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社,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535号自诉人:某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自诉人某社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某社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某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东华审判员  贾雪芹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