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社,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535号自诉人:某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自诉人某社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某社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某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东华审判员 贾雪芹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