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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明坤与高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坤,高利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447号原告:高明坤,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仕(系原告姨夫),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告:高利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坤与被告高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高明坤因高利涛庭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利涛的起诉。本院认为,高明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明坤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