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永琮、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永琮,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永琮,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永琮与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叶永琮、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永琮、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永琮、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叶永琮、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映红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