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雷与胡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胡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369号之一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2月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亚,女,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雷与被告胡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