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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习伟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习伟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552号申请人: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1722D。法定代表人:刘向飞被申请人:习伟陆,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习伟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习伟陆银行存款1661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洪城路588号洪城大市场国际服装大厦金511室(第5层)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洪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习伟陆银行存款1661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洪城路588号洪城大市场国际服装大厦金511室(第5层)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世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