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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远奎与王远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奎,王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奎,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远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王远奎诉被告王远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远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远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茂彩人民陪审员  冷运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