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远奎与王远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奎,王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奎,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远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王远奎诉被告王远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远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远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茂彩人民陪审员 冷运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