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和法、周超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和法,周超瑛,浙XX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76号申请人蒋和法,男,195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万丽娜,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超瑛,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浙XX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303室。法定代表人周超瑛。申请人蒋和法与被申请人周超瑛、浙XX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和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超瑛、浙XX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蒋和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超瑛、浙XX长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