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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明祥与叶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祥,叶太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255号原告:叶明祥,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太顺,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明祥与被告叶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叶明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计1429.50元,由原告叶明祥负担。审 判 员 尚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