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士江与陈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江,陈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846号原告:吕士江,男,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淑珍(系原告妻子),女,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陈录,男,194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石砬子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吕士江与陈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士江以另行告诉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士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吕士江负担。审 判 员 于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