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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士江与陈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江,陈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846号原告:吕士江,男,195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淑珍(系原告妻子),女,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陈录,男,194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石砬子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吕士江与陈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士江以另行告诉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士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吕士江负担。审 判 员  于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