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勇、朱芮、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勇,朱芮,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朱芮被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勇、朱芮、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1537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451537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