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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麻天扬、陈基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天扬,陈基益,陈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天扬,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基益,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爱莲,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麻天扬与陈基益、陈爱莲(2017)浙1022执17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基益、陈爱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基益、陈爱莲所共有的坐落于海游镇松门村【房产证号:20××27,土地证号:三集用(1994)字第001223**号】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若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琛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