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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方峰腾、黄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峰腾,黄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方峰腾,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后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方峰腾与被执行人黄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6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后杰应偿还申请人方峰腾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5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负担诉讼费7092元。由于被执行人黄后杰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方峰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后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黄后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68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荧梅 来源:百度搜索“”